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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姻外遇调查:谈话记录可否作为起诉证据

更新时间:2024-11-25   点击:85
上海市婚姻外遇调查:谈话记录可否作为起诉证据

一、谈话记录可否作为起诉证据


谈话记录能作为起诉证据,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对方不知情不会成为谈话录音作为证据的障碍,构成障碍的是取得录音的途径非法,例如,窃听、胁迫等方式取得的录音。


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谈话记录应当完整,如果谈话记录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


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楚、明白,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因而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三、向法院起诉的程序是什么


1、向法院起诉的程序如下:


(1)写起诉状,首先将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写清楚,然后列明诉讼请求,最后把事情原委写清楚;


(2)带上起诉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


(3)立案后,法院会给被告送达起诉状,给原告送达举证通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


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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