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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外情调查取证:二婚婚前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更新时间:2024-12-06   点击:72
上海婚外情调查取证:二婚婚前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二婚婚前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再婚夫妇的婚前财产归属问题,通常情况下不应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应被


认定为其中一方的单独私人财产。

在此基础上,男女双方具有自由协商权,可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内,商定任何种类的收入或婚前财产的归属分配方式。


同时,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表达和记录。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经营收益以及继承所得等各类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使用这些财产时,务必征得配偶的同意并尊重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二婚婚前债务再婚是否要承担责任


对于结婚前存在的负债问题,是否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妥善处理:


首先,对于那些已得到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追认可,并且是基于共同意愿形成的那部分债务,以及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这部分债务,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款,应由两人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其次,如果是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款,那么这类债款就不算作夫妻共同债款,而是应该作为单独的个人债务,由个人亲自担负起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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