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侦探公司;夫妻其中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能否代替对方去做财产公证?
更新时间:2025-02-25 点击:45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即使遗嘱经过公证,若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疑,仍可能被法院推翻。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王某涛在2009年办理公证遗嘱,将房产遗赠侄女。但其子女提交病历和司法鉴定,证明他立遗嘱时因脑部疾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根据一般法律原则,举轻以明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更不允许去做。
民法理论上认为,遗嘱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高度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完成,禁止代理。
另外,按照公证法律规定,公证程序是需要严格审查,尤其是公证遗嘱要求遗嘱人“意识清醒”,公证员需核实其行为能力。若存在精神障碍,公证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因此,法定代理人代替或者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老年痴呆者)立遗嘱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应办理公证。
即使有些人利用漏洞,经过公证的严格检查,实施完成该公证。若事后鉴定显示立遗嘱人行为能力不足,该公证遗嘱仍无效。
例如宋某洁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丈夫陈某辉以夫妻名义签订房产分配协议,虽然经过公证,但利害关系人提请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因宋某洁需由合法监护人代理签署和公证,而陈某辉未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监护人。
所以公证程序瑕疵或行为能力缺陷,足以让遗嘱或协议归于无效,即使所谓公证,也无法体现公证的法律效果。
面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财产分配困惑,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一是未雨绸缪,尽早设立意定监护。在意识清醒时,通过书面协议指定信任的人(如配偶、子女)为未来监护人,并公证。例如,老年人杨某通过公证指定侄子为监护人,保障其失能后的财产管理。
二是亡羊补牢,进行监护权确认。若未提前约定,需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委会、民政部门也可担任监护人。
三是消除隐患,提前订立有效遗嘱。在意识清醒时公证,在健康时通过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等明确财产分配,降低后续争议。
疾病和衰老无法预知,但法律的智慧在于“提前规划”。与其在失去行为能力后陷入被动,不如趁意识清醒时厘清身后事。一份合法的遗嘱、一份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不仅能避免亲人反目,更是对家庭责任的最后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