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查取证;恋爱期间转账, 钱款应否返还?
更新时间:2025-03-28 点击:24

黄某与许某原系恋人关系,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黄某向许某转账10.6万余元,许某向黄某转账4.8万余元。
2022年1月24日,许某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许某向黄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和违约责任。黄某分别于2022年2月1日通过微信向许某转账1万元,于2022年2月2日通过网银客户端向许某转账13.8万元,并转账附言“借给他工地资金周转”。
今年初,俩人分手,黄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许某催讨20万元的借款未果,遂诉至永泰法院要求许某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
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如购买生活物品、生活费、水电气支出等,一般不予返还;二是一般赠与,如特殊时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520、9999、888等,一般不予返还;三是大额的明显超出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或有明确约定的转账,如借款、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此类若分手后对方要求返还的应当予以返还;四是转账原因不明,仅能提供转账记录,应综合判断是否返还。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属于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因此分手后对方要求返还,法院应予以支持。
情侣在亲密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对于经济往来毫不在意、大方付出,然而一旦发生感情问题,纠纷就会随之而来。法官在此提醒,情侣之间要坚持平等和诚信,做到彼此尊重和互相信任;要坚持文明和友善,优化情感互动和精神交流;要坚决摒弃婚恋物化、实用化,把市场利益放小,把情感追求放大,勿让身外之物成为感情的“绊脚石”。分手后即使因财物发生纠纷,也应正确善意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