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调查取证;2025婚姻新规:离婚协议中赠与孩子的房产,可以撤销吗? [2025-03-11]
近年来,不少夫妻在协议离婚,对房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时,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共有房产不进行分割,而是直接赠与孩子。也有的以把房产送给孩子作为条件,来换取配偶同意离婚的表态。
那么,在房产过户给孩子之前,如反悔,能撤销赠与吗?之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如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则应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
而另一种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离婚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道德义务,涉及人身、财产等诸多内容,且相互关联,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不可撤销。
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意处分,一般也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同意将房子赠送给孩子,另一方才同意离婚或其他财产分割方式。
同时,该赠与也是双方共同作出的,如撤销也须双方同意,只有一方要求撤销,则未满足可撤销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0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用词为“给与”,而非“赠与”,共有四款:
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如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双方均同意撤销的,可以撤销。
这是因为该约定是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约定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单独撤销该约定内容,即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方不能单独享有任意撤销权。
第二款规定,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该约定义务,另一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或承担无法履行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是原夫妻双方,而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故一般应由未违约方起诉。
第三款规定,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给与财产的子女可参照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直接主张权利,要求违约方应继续履行,或承担无法履行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辨,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四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可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一并进行处理。
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 上海市侦探社;起诉小三需要哪些条件 [2025-02-28]
起诉小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被破坏家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通常是原配。
被告明确:被告必须明确为小三,且需要掌握小三的详细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以确保能精准指向被诉对象。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可以基于小三破坏家庭的事实,如要求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等。同时,需要说明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具体情况,如赠与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如果以侵犯配偶权等为由起诉,要阐述小三的行为如何破坏夫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等。
证据支持: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诉讼请求,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用以证明小三与配偶的不当关系以及财产赠与等事实。这些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院管辖: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此类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涉及不动产纠纷,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才有可能成功起诉小三。如果条件不满足,或者男方不支持、不配合举证,起诉将难以进行。
- 上海市私家调查;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财产 [2025-02-25]
去年杭州中院判了个案子,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时女方要求平分,法院却只判了25%份额。法官敲着法槌说:"加名是赠与,但份额要看实际贡献!"这话像一盆冷水,浇醒了不少做着加名美梦的人。
《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就像你带进婚姻的包包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有,房子也是这个理。但总有人觉得加了名字就是上了保险,结果离婚时才发现,保险箱里装的可能是空气。
见过太多人拿着房产证当令箭,却不知道法官手里握着"出资证明"这把尚方宝剑。父母转账记录、借款凭证、装修发票...这些冷冰冰的数字,往往比热乎乎的感情更有说服力。
朋友小美结婚时非要男方在600万的婚房上加名,婚后才发现房子背着400万贷款。离婚时她不仅要不到房子,还倒欠银行200万。原来加名时没看抵押情况,这波操作真是赔了青春又折兵。
更魔幻的是那些"借名买房"的骚操作。有人帮亲戚挂名买房,结果自己离婚时这套房成了待分割财产。法官可不管你们私下怎么约定,房产证写谁名字就是谁的,这波操作堪比现代版"狸猫换太子"。
还有些人觉得"加了名就有安全感",结果变成处处忍让的婚姻人质。见过女方因为加了名字,忍受男方出轨三年不敢提离婚,生怕"到手的房子飞了",这种安全感,比玻璃还脆。
去年帮客户处理过最漂亮的案子,是小两口婚前各买一套房,婚后签协议约定"各还各贷,增值共享"。离婚时两套房都翻倍涨,法院按协议判得清清楚楚,这才是现代婚姻的正确打开方式。
现在年轻人流行"房产局中局":婚前协议写明装修款折算股份,彩礼嫁妆单列账户,甚至有人把父母出资写成借款公证。这些操作看似冷漠,实则是对婚姻最大的诚意——让感情归感情,金钱归金钱。
- 上海市调查事务所: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将来给谁养老合适 [2025-02-25]
一、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将来给谁养老合适
通常情形之下,子女应对父母皆负有赡养之义务,这是无视于孩子亲权所归属哪一方。因而即便在离异之际,孩子判决给男方抚养,待其成年后亦理当承担对父母双方面的赡养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当父母步入老年阶段,子女可依据自身经济能力以及父母实际所需,共同商议如何更为妥善地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女方是否需养老
在离婚后,女方通常没有法定的养老义务。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关系,并不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有养老责任。
然而,如果离婚时约定或通过法律判决女方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抚养义务,那么在男方需要养老时,女方可能需要根据约定或判决履行相应责任。
另外,如果女方出于道德、情感等因素自愿对男方进行养老照顾,这是其个人的选择,法律并不强制。
总之,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女方无需养老,但特殊约定或自愿行为除外。
三、离婚女方争
取抚养权,男方需承担多少抚养费
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通常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若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若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例如,子女有重大疾病、上学等额外支出,可适当增加抚养费。男方需承担的抚养费具体数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 上海私家调查;婚后老人首付离婚有法律效益吗 [2025-02-20]
一、婚后老人首付离婚有法律效益吗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男方父母为了购置房产而支付了首付款项,那么在离婚之时,依照先前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倘若并未有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我们应将其视作是赠送给夫妻二人的财物,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如果在赠与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只归属于某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资金应当被认定为是赠送给该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分割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
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老人把房产过户给子女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在家庭成员构成成员发生改变后,例如夫妻结婚,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房屋所有权转让至其子女名下,而另一方未持任何异议或提出反对意见。
但这并不意味着已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就直接归属于配偶双方,相反,该房屋的所有权将被视为对夫妇双方的无条件赠与。
因此,法律明确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以下各种形式的收入均为夫妻共有的公共财富,应由夫妻共同管理和支配。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薪金;
(2)额外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3)工作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利润以及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及其收益;
(5)继承自父母或其他亲属的遗产,特此明确排除赠送给单方的情况;
以及(6)任何其他本应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的各类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上海私家调查;认定为第三者的要件有哪些 [2025-02-17]
认定为第三者的要件有哪些
认定为第三者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要件:第三者行为的受侵害者必须是有合法配偶关系的人。这意味着,如果插足的是恋爱关系或未婚同居的性关系,那么就不属于法律上的第三者。
2.主观要件:如果第三者因对方刻意隐瞒或因其他客观原因而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并在知道后主动退出,那么就不应以第三者论处。
3.客观要件:存在第三者与有合法配偶关系的一方发生两性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婚姻关系。
4.结果要件:第三者的行为必须侵害了正常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或家庭破裂。这是认定第三者行为的本质所在。
能否找第三者要赔偿
不能找第三者直接索要赔偿:
1.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第三者需要对无过错方承担直接的损害赔偿责任。
2.但如果你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者明知你配偶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罪的情况下,第三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老婆出轨并涉及到第三者的情况时,无过错方应主要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直接找第三者索要赔偿。
- 上海市小三调查;老公找小三该怎么处理? [2025-02-17]
婚姻生活中最难以忍受的事情之一就是伴侣的背叛。然而,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应该盲目沉溺于悲痛和痛苦,而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下面,我们将教你如何处理老公正在寻找小三的情况,这样你才能走出痛苦。
1. 冷静下来
当他们发现丈夫正在寻找情妇时,很多人会感到情绪化甚至崩溃。 然而,在这个时候,我们必须冷静下来,不要让情绪控制我们的行为。 否则,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所以,我们需要给自己和对方一些时间冷静思考,思考我们真正想要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2.沟通
沟通是解决婚姻问题的关键。当我们冷静下来时,我们需要与对方好好交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诚实地对待我们的感受和想法,以及我们对婚姻的期望和承诺。同时,我们也需要倾听彼此的想法和感受,以及对方对婚姻的承诺和想法。通过沟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想法和感受,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3. 寻求帮助
如果你无法解决老公找小三的问题,你需要寻求专业的帮助。您可以找到婚姻顾问或初级分居顾问等专业人士来帮助您解决问题。这些专业人士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婚姻问题和我们自己的情绪问题,同时也能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总之,面对老公找小三的情况,我们需要冷静面对,通过沟通解决,并寻求专业的帮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我们的婚姻重回正轨。
- 上海市侦探公司;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出台,重点解决同居财产分割及离婚时房产归属等问题,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2025-01-18]
第一,与《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冲突,否定了夫妻间赠与房产并完成变更登记行为的有效性。
第二,应当在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范围内进行细化,而不是在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之外,另行创设撤销赠与并返还房产或支付补偿款的请求权基础。
所增加的前述考量因素,将导致已经确定有效且全面履行的赠与合同被推翻并重新考虑,有违《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第三,赠与人对丧失赠与房产的权利具有清楚的认知,受赠人对取得房产权利具有合理的期待,《民法典》保护这种赠与行为的效力及稳定性。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也应当维持这种稳定性,并保障夫妻双方对赠与房产行为的合理期待。
第四,《民法典》对夫妻间的婚前财产及婚内财产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债法领域的赠与关系中不应再考虑夫妻关系的特定身份,方才符合平等原则的要求。
如果丈夫将其个人房产赠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若无《民法典》赠与合同一节中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则第三人能够取得该房产,但是如在同等情形下将房产赠与妻子,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妻子反而可能无法取得该房产,其合理性值得推敲。
第五,房产经济价值高不应成为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将夫妻间赠与房产进行特别规定的合理理由,与房产具有相似经济价值的财产,夫妻间赠与却无法适用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显然不公平。
举例,若丈夫赠与的是1亿的土地使用权或私人飞机,反而不能适用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理性值得商榷。
第六,夫妻任何一方均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应尊重赠与人的赠与房产的真实意思。
在未附赠与条件的情况下,则应尊重其赠与的真实意思并对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予以肯定,因为这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处分完毕之后再在离婚时主张返还,既丧失了请求权基础,也明显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第七,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使得已经登记的受赠方的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最终可能不是产权人,从而动摇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打破公众对房产登记的合理期待。
第八,夫妻间赠与的房屋在法律性质上并非彩礼,不应参照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宜根据赠与房产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返还或补偿。
- 上海市出轨调查;双方“假离婚”后,一方承诺“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是否有效? [2025-01-16]
白某某主张在2011年9月7日与温某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这与2015年9月白某某签名的涉案表白卡上所述“尽管我们在2011年9月份为了买房让小孩接受更好的教育而办理了假离婚手续……我们一家三口仍然照常生活在一起,假离婚前后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内容并不一致,且双方婚内购置的鼎太风华等四套写字楼在2011年9月7日之后仍登记为双方共有,涉案住宅、写字楼等房产的出租事务及租金收取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也基本上是由白某某经手办理,故白某某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白某某在二审中对其所称“除办学收入外尚有其他收入来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结合白某某在表白卡中明确承诺“假离婚前后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时也未对财产来源进行区分,白某某称一、二审法院未对涉案相关财产来源进行区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涉案苏州天利津富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投资款分配的问题。白某某对该项投资事实并无异议,温某某有权主张分配该笔款项及相关收益,白某某虽称一、二审法院就该部分款项存在重复分割情形,但并未提交证据。关于涉案房产的分配问题。一、二审法院本着便利生产生活、价值相当、适当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进行了分割,且房产并非现金,难以做到完全平均分配,故白某某主张一、二审法院未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便直接分割缺乏事实依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的创办时间及预期利益问题。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系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规定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是经过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本案中,白某某虽称其早在2000年便取得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从涉案并民证字第010307号登记证书的内容看,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是在2008年2月才通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第一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规定,结合2015年9月白某某签字的表白卡上所述“假离婚前后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内容,本案中,即便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在2008年2月取得法人资格前已实际从事招生等办学活动,温某某对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在其与白某某婚姻关系存续及离婚后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合法收益也有权主张分割。白某某称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故一、二审对相关办学收益进行分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但一、二审法院并未直接判令对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的办学收益进行分配,从具体判项上来看,所分配的财产均为房产、汽车等具体财产门类,对于太原辰晨教育培训学校的预期、期待利益,也仅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告知温某某“可在相应证据完善、具备时另案主张”,故对白某某该部分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上海市出轨调查: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加女方名字离婚房子归谁 [2025-01-06]
在结婚之前,男方独立购买了房产,而在婚后,男方同意将妻子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中。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该房产将会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房屋原本是由一方当事人在婚前以全额付款的方式购置,然后在婚后自愿加上另一半的名字,这可以被视为赠予行为,并在登记了双方的名字之后,被界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分割房产的具体方案需要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裁决和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男方父母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前男方父母购买的房屋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其判定需根据实际状况具体分析。
鉴于法律规定,在结婚之前,您所赚取或购买的财产均归您所有,除非双方先前已明确商定将其视为夫妻公共财产。
因此,假设男方父母在二者缔结婚姻前为其购置房产且仅落户于男方名下,那么该房产主要可视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您无关。
然而,若此房产由男方以贷款方式购买,并且婚后您与对方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很可能会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此外,倘若男方父母在婚后为您和男方购置房产,但并未特意明确表示该房产仅赠与男方一人,则此类房产亦有可能转变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上海市婚内出轨调查;女子婚内出轨!双方没有互撕,和平离婚 [2025-01-01]
婚姻是人生的头等大事,千万不能儿戏,既然选择了婚姻,夫妻之间就应该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包容。
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是一件非常可耻的事情,不仅亵渎了婚姻,玷污了爱情,也拉低了社会的道德风气。
网上有句话说的非常好,出轨不入刑,社会不安宁,封建社会的时候,无论男女,只要是在婚内出轨,一律都要去浸猪笼。
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那种野蛮的做法早已经被禁止了,如今,出轨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仅仅属于道德范畴内的事情。
所以这个社会上出轨的事情屡见不鲜,出轨的事情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幸福,也严重扰乱了社会和谐。
2024年12月8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视频,女子婚内出轨,丈夫得知后并没有大吵大闹,而是选择了和平离婚。
从网传的视频画面可以清晰地看到,这对夫妻的年龄不大,两人的儿子看起来大约五六岁,孩子还在无忧无虑的吃饭,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父母要离婚了。
看到这里,忍不住一阵心酸,成人犯的过错,到最后往往都是要孩子来买单,无论两人是否和平离婚,将来可能都要重组家庭。
孩子无论是在哪个重组的家庭里面,都会感觉自己像一个外人一样,所以夫妻离婚,受伤害最大的往往都是孩子。
都说孩子是爱情的结晶,已经有了爱情结晶了,为什么不能安分守己呢?
叫了老婆就要负责到底,叫了老公就要安分守己,爱情可以冲动,但是婚姻需要慎重,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孩子。
这对年轻夫妻吃完分手饭以后就直奔民政局,妻子看起来早已经做好离婚攻略了,带着丈夫轻车熟路的找到照相的地方,然后进入了民政局办证大厅里面。
看样子大厅里面等待离婚的人不少,丈夫还是在取号机面前取了一个号,然后一家三口来到了办事窗口。
此时的孩子似乎明白了什么,突然开始哭了起来,估计也是感觉到危机了,丈夫就赶紧劝自己的孩子,不要哭,爸爸没有带纸。
妈妈也劝自己的孩子说,妈妈又不是死了,随后,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询问两人是否是自愿离婚,又询问了离婚的原因。
丈夫直截了当的说,妻子出轨一年多了,工作人员提醒了丈夫一句,你说什么我就写什么,看来这种事情也是要记入档案的。
当工作人员问及女方的离婚原因的时候,女方说是感情不和,既然是感情不和,为什么不和丈夫提出离婚后再去找自己的爱情呢?
工作人员拿出了3份协议书和一份询问笔录让这对夫妻签名,随后,两人的结婚证作废了,然后出来的就是离婚证了。
出轨这种事情有一次就有无数次,是绝对不能被原谅的事情,离婚也是最好的选择,有人说,破镜可以重圆,事实证明,即便是科技发达的今天,破碎的镜子也不可能重圆。
当然了,两夫妻和平收场也是最好的收场,有一件事却做得很有争议,他们离婚不应该带着孩子一块去,这样的话,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影响。
最后还是送所有成年人一句忠告,“不要去碰一个已婚的女人,她是一个男人的脸面;不要去碰一个已婚的男人,他是一个女人的余生;不是你的女人,不要嘘寒问暖,不是你的男人,不要轻易缠绵,这是做人的基本底线。
- 分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上海市私家侦探公司 [2024-12-26]
一、分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书,若符合
特定情况,则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倘若该协议由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其表述清晰无疑,未违反任何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文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并且对于财产的分配方式具备明确性与合理性,往往会被鉴定为合法有效的。然而,一旦证明协议出自欺骗行为、受到压迫威胁等不良影响,那么便有可能导致这份协议失去法律效应或者遭到撤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分居如何申请离婚证明
在提交离婚申请时,首要任务是明确自身是否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若不幸因为感情破裂导致分居达两年以上且调停未能成功解救问题,则法律将会认定为具备离婚许可。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协商离婚或诉讼离婚以取得离婚证明。若是选择协商离婚,则双方均需秉持自愿原则拟定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抵达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若选择诉讼离婚,您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由法庭作出裁决决定是否批准离婚。在此值得强调的是,在分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亦需合理有序地处理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分居如何申请离婚手续流程
在双方分居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首先是通过协议离婚,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需要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共识,然后签署离婚协议。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共同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以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经过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应当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其次,如果前述方法无法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就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了。
具体来说,就是由其中一方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时附上书面的起诉状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法院接到原告的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况进行调解。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案件将会进入正式的审理阶段,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分居期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时通常是有效的。如果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对财产的分割约定明确、合理,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 婚外情的6个赤裸裸的真相/上海市出轨调查公司 [2024-12-23]
1、在婚外,男人撩女人,无非是图她的容貌和身子,其他的一切都是表象。
2、婚外情的残酷之处在于:没有发生亲密关系前,双方会爱得很真挚,爱情会很浪漫,一旦有过亲密关系,这段关系就走不下去了,无论男女,尝过了新鲜以后,绝不会珍惜。所以,婚外情是没有真爱的。
3、婚外的感情里,最先厌倦的永远是男人,你以为他会对你负责,其实他不过是玩玩而已,等到没有兴趣了,很快就会转移目标,离你而去。
4、婚外的情人,未必有原配那么好,只是双方没有沾染生活,不为琐碎而烦恼,身上没有压力,才会觉得谈风月的爱情很美好,一旦双方长久在一起,需要为一日三餐发愁时,关系很快就会崩塌,到时候肯定会矛盾重重,相互算计和埋怨。
5、在婚外情里,一切的甜言蜜语都是虚伪的,这种感情只是各取所需,根本就得不到别人的认可和祝福,关系注定不会长久。
6、婚外的情人分手时,双方都不会纠缠,一旦出现主动断联,消息不回,电话不接,态度敷衍,失去了依偎在一起的欲望,说明这段感情即将走到尽头。
- 上海市出轨调查公司;女子得知老公出轨,带着朋友当街围堵老公和小三 [2024-12-19]
在婚姻这个"深井"里,有些人却连被"咬"十年都不知悔改。
河北石家庄一位妻子发现丈夫出轨,竟然带着朋友当街围堵,上演了一出现实版"抓奸"大戏。
究竟是什么样的婚姻,能让一个女人放下所有尊严,在大庭广众之下撕破脸皮?
感觉女子挺心酸的,毕竟家丑不可外扬。
河北石家庄发生了一起令人无语的事件。
一位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后,带着朋友在街头堵住了丈夫和小三。这位妻子情绪激动,当众质问丈夫:"我19岁就跟了你,她凭什么穿金戴银?"
当时,妻子和朋友试图将小三从车里拽出来。
丈夫见状立即下车,与妻子的朋友发生肢体冲突,衣服都被扯破了。丈夫想让妻子回家再说,但妻子执意要当场对质。
妻子痛心地说:"我爸拉着我上婚礼时,你是怎么承诺的?你都忘了吗?
这是我买的车,房子也是我的名!"
她还表示知道这件事与车里的女子无关,问题出在丈夫身上。她悲叹自己一直很在乎尊严,却没想到有朝一日会成为笑柄。
围观群众纷纷指责丈夫,同情妻子。警察到场后,将双方带离现场。
妻子给丈夫买了豪车奥迪Q7,却换来这样的背叛,确实令人绝望。也有人认为妻子应该注意保持身材,但这并不是男人出轨的理由。
比较理性态度是:"不爱的话你就是天仙下凡也没办法,早点分开,早分早解脱。"
对于婚姻中感情,保持淡漠的无奈,很多夫妻都是类似的情况,没有不爱,也没有很爱,就是搭伙过日子。
确实,出轨往往不是因为外貌问题。
正如一位网友所说:"这跟媳妇的长相没关系,我公司一小男生,对象挺漂亮的,但凡跟他一起干活的小女生,不管丑与俊,他都撩几下,一点都不'挑食'。"
出轨者的心理,外貌并非婚姻稳定的关键因素,关键在于人品。
有些网友选择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
一位网友评论道:"婚姻的事儿没法说谁错谁对?这个女的你就是太强势了,虽然说你好像是有理,其实一看你就是太强势,这个男的是委曲求全的。
你买的车,你买的房,那他也不是你的奴隶,既然你俩相爱成婚,那就应该共同平等对待!
男人一看就明白,你平时强势,他平时受气,所以说红杏出墙也是早晚的事儿。"
看法虽然引发争议,但也是事实,婚姻中的问题往往是双方共同造成的,男生喜欢温柔的女生,而非强势的老婆。
身边的真实案例:"我邻居女的陪着男的三十几年了,白手起家,没有彩礼车房,都是自己挣的,开始上班都是拿着工资养孩子,男的对外人很大方。
女的自己说二百块钱的口红都没舍得买过,有点钱还想给男的买件衣服打扮打扮,后来离婚了男的不仅转移家产还想让女的背着几百万的债务......"
婚姻中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这是残酷的现实。
- 上海市侦探调查取证;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方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 [2024-12-16]
法理上当然不能,因为2016年最高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要求,追加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不能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配偶违背司法解释纳入可追加范围,因此,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执行中虽不能追加配偶,却可以处置共同财产。因为实际生活中,结婚后,除非极特殊情况,绝对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是难以认定。
所以,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名义属于配偶一方财产,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简单说来,就是可以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能直接处分,需要等待共有人协议分割或者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