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您好,欢迎来到 上海市私家侦探

咨询热线 全国服务热线:

上海市私家侦探

上海市私家侦探
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市侦探公司;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出台,重点解决同居财产分割及离婚时房产归属等问题,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更新时间:2025-01-18   点击:63

第一,与《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冲突,否定了夫妻间赠与房产并完成变更登记行为的有效性。


第二,应当在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范围内进行细化,而不是在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之外,另行创设撤销赠与并返还房产或支付补偿款的请求权基础。


所增加的前述考量因素,将导致已经确定有效且全面履行的赠与合同被推翻并重新考虑,有违《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第三,赠与人对丧失赠与房产的权利具有清楚的认知,受赠人对取得房产权利具有合理的期待,《民法典》保护这种赠与行为的效力及稳定性。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也应当维持这种稳定性,并保障夫妻双方对赠与房产行为的合理期待。


第四,《民法典》对夫妻间的婚前财产及婚内财产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债法领域的赠与关系中不应再考虑夫妻关系的特定身份,方才符合平等原则的要求。


如果丈夫将其个人房产赠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若无《民法典》赠与合同一节中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则第三人能够取得该房产,但是如在同等情形下将房产赠与妻子,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妻子反而可能无法取得该房产,其合理性值得推敲。


第五,房产经济价值高不应成为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将夫妻间赠与房产进行特别规定的合理理由,与房产具有相似经济价值的财产,夫妻间赠与却无法适用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显然不公平。


举例,若丈夫赠与的是1亿的土地使用权或私人飞机,反而不能适用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理性值得商榷。


第六,夫妻任何一方均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应尊重赠与人的赠与房产的真实意思。


在未附赠与条件的情况下,则应尊重其赠与的真实意思并对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予以肯定,因为这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处分完毕之后再在离婚时主张返还,既丧失了请求权基础,也明显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第七,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使得已经登记的受赠方的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最终可能不是产权人,从而动摇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打破公众对房产登记的合理期待。


第八,夫妻间赠与的房屋在法律性质上并非彩礼,不应参照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宜根据赠与房产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返还或补偿。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