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小三调查;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小三通常使用哪些抗辩理由? [2025-03-20]
一、第一个应诉抗辩理由:
小三声称自己对男方已婚并不知情,自己是善意的第三人。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1)从男方的年纪是否可以推定男方属于已婚人士?
(2)小三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必然能够了解对方的状况,怎么能叫善意?
(3)小三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情。
二、第二个应诉抗辩理由:
自己与男方仅仅是好朋友,无不正当关系。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1)如果双方有足够的婚外情证据,可以将婚外情证据一一摆出来举证小三和男方之间不正当的关系;
(2)如果婚外情证据不够充分,那就从小三和男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入手,要求对方进行说明。若双方是正常的朋友关系,为何会经常有520元、1314元或者888元、999元等暧昧数字的相互转账?
三、第三个应诉抗辩理由:
男方转账的款项不属于赠与,属于是偿还借款或者是付钱要求帮忙买东西的款款(代付款)以及其他关系。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那就请小三提供双方是借款关系或者代付款关系的证据,如借条、购买凭证,否则小三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以及后果。
四、第四个应诉抗辩理由:
男方支付的款项是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并非是单纯赠与给我个人的款项;。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1)小三和男方所生育的私生子跟原配本人无关,不能以此侵犯原配的财产权益;
(2)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子女抚养费纠纷,若小三需要向男方索要抚养费,那就另案诉讼,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
(3)男方转账给小三的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一个孩子的实际生活支出,转账的款项根本不属于抚养费。
五、第五个应诉抗辩理由:
男方的钱是属于夫妻财产的一半,是男方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有独立的支配权,跟其配偶无关。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原配和男方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财产为各自归各自或者各自占有一半,目前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男方赠与给小三的款项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六、第六个应诉抗辩理由:
男方支付的款项属于正常生活支出,并没有超过日常生活所用。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男方转给小三的款项并非是属于日常生活支出,是为了维系他们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而发生的赠与,且未经过配偶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应当无效。
七、第七个应诉抗辩理由:
在与男方的这段关系中,自己也付出了时间、精力,理应得到一定的赔偿。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男方和三之间的关系属于不正当且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另外,作为对原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小三,更应该向原配支付赔偿而非向男方或者原配索要赔偿。
- 上海市婚姻调查:离婚婚前房子增值怎么算 [2025-03-17]
一、离婚婚前房子增值怎么算
在离婚纠纷中,关于婚前购置房屋的增值部分权益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性。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该部分通常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拥有。
若婚前
所购房屋系由单方面全额出资购买,且婚后并未参与任何形式的共同还款或其他投入行为,那么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应视为个人财产范畴。
然而,若婚后出现了共同还款等情形,则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可能会面临分割的问题。
二、离婚婚前房产怎么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前房产的处理方式 关于离婚婚前财产分配问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状况: 首先,倘若夫妻双方已经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方式明确约定了财房产归属于哪一方,双方对于这一约定没有任何争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处理。
然而,如果该约定恶意规避法律规定,则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获得的财产,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待到分割之时,应当遵守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最后,夫妻二人在分居两地且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财产分割时需要先确定每个人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属,然后再根据两人实际掌控的财产之间的差距,由得到更多财产的一方向拥有较少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进行补偿。
同时,要注意,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各自出资购买并各自使用的物品,通常情况下会被认为是各自专属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过程中婚前房产的处理方法 涉及到婚前所购置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其分配方式通常如下: 首先,若为一方在婚前独自出资购得的房产,无论是全部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只要产权证上登记的仅有出资方自身的姓名,那么此类房产应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是采用贷款方式购买的,那么在此期间所累积的共同还款部分将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若发生离婚情况,房产所有者须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其次,若为一方在婚前独自出资或者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了双方夫妻的名义之下,那么此类房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前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或者在婚前或婚后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添加了对方的姓名,亦或者通过签订财产协议来约定所有权共享,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从而使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需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最后,若为一方在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了对方的名下,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1)如果一方由于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因为非首套住房而无法享受到贷款优惠政策,因而借用对方的名义购买房产,并且双方已签署了详细的代持协议,那么此类房产应被视为被代持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2)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作为彩礼,那么彩礼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
当双方步入婚姻殿堂,所附带的条件得以实现后,此类房产便成为对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3)如果是出于结婚的目的,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出资方曾明确表示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那么此类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上海市侦探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2025-03-17]
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追回的具体条件和步骤
法律性质: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赠与行为的效力:这种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无效。公序良俗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基于此产生的赠与行为自然也是无效的。
诉讼途径: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财产。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支持配偶的诉讼请求,判令第三者返还财产。
追回的时间限制
如果另一方发现该行为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这三年的时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三年,若第三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事由,那么主张返还财产的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上海市小三调查,起诉小三退还夫妻共同财产要什么证据 [2025-03-17]
起诉小三退还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证明小三身份及与配偶关系的证据
配偶与小三之间的通信记录,如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可以证明双方的不正当关系。
小三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用于确认被告身份。
二、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被赠与或转移的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或流水,证明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小三。
赠与合同或协议,如果配偶与小三之间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或协议,这将是最直接的证据。
财产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赠与的财产是房产、车辆等,需要提供价值评估报告以确定财产价值。
三、证明赠与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配偶单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法规1
如果配偶与小三之间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如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该赠与行为无效。法规2
如果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配偶)无法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或者对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规3
在收集到上述证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退还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证据作出判决。如果判决生效后小三仍未退还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上海市侦探事务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2025-03-17]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涵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进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者受赠而获得的财产,不过要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某一方的财产就除外;其他理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像一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已经拿到或者理应拿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这些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一般都需要进行分割,除非双方有特别的约定。
需要留意的是,婚前的财产、一方因为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分割原则 关于婚后财产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若夫妇在离婚之时
不能就共同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进入裁决阶段,并依照财产的现实状况,重点关注对子女、妻子及无过失方的权益进行妥善维护。
此外,对于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拥有的权益,作为丈夫或妻子均应享有同等保障,这也是重要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财产给孩子算转移吗
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子女,是否构成财产转移行为? 在判定是否进行了财产转移时,尤其关注的是是否存在刻意隐瞒和独占的行为。
若无此种情况发生,那么此类行为便不会被视为财产转移。
换言之,当某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秘密地将大量财产转让给其子女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反之,若没有上述情况发生,则无法被认定为财产转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了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哪些,是处理婚姻相关事务的重要基础。然而,这仅仅是婚姻财产问题中的一部分。例如,在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后,我们还会面临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是共同管理还是一方主导?还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密切相关的问题。
- 上海市调查取证:离婚后孩子怎么继承财产 [2025-03-17]
一、离婚后孩子怎么继承财产
关于离婚家庭中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问题,尽管与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无关,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人身份层面上,当被继承人并未事先制定遗嘱明确遗产的归属时,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所当然地享有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利。
一般而言,若被继承人离世,他/她的子女应与配偶和父母共同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此时,遗产的分配原则通常是平等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然而,对于那些因身体或经济原因而无法自力更生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来说,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他们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优先考虑。
二、离婚后孩子之后需要养老
离婚后孩子的
养老问题待解 在父母离异之后,子女们依然担负着抚养照顾父母,为其提供老年生活保障这样的责任和义务。
2、决定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纽带的,并非仅仅是父母之间的婚姻状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来说,他们仍需履行法定的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3、倘若有成年的子女未尽到自己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那么,这些父母有权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依法支付赡养费用。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三、离婚后孩子判给对方,有没有继承权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对方,其是否享有继承权? 家庭破裂导致子女由对方抚养的情况下,子女仍然享有对其亲生父亲或母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定继承人包括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亲属。
此外,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即使在父母离婚后也不会彻底消失,这意味着子女仍拥有法律赋予他们的继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上海市私家侦探,追回小三财产需要什么证据 [2025-03-17]
一、追回小三财产需要什么证据
追回小三财产一般需要以下这些证据:其一,财产转移的相关凭据,像转账的记录以及银行的流水等,这些能够表明财产是从夫妻共同财产流转到小三那里的;其二,和小三的往来情况记录,例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此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以及财产转移的行为;其三,购买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的相关文件,如果这些物品登记在小三的名下,就可以当作证据;其四,证人的证言,要是有知晓财产转移情况的证人,他们的证言能够辅助进行证明。
不过要注意,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等。
同时,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得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针对小三的财产部分去进行追讨。
二、向小三追财在法律上有哪些限制
向小三追财,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限制与要点。首先,用于赠与小三的财产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基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有权追回。这是因为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不过,若赠与小三的财产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原配一般无法追回。另外,追财存在诉讼时效限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追财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赠与事实的材料,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三、向小三追回财产有哪些法律途径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若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无过错方有以下法律途径追回:
首先可与小三协商,明确告知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要求返还财产,协商过程注意保留证据。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需提供证据证明配偶对小三有赠与行为,如转账记录、购买房产车辆等大额消费记录、赠与财物的凭证等,以及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若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会判决小三返还相应财产。同时,在提起诉讼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小三转移财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在探讨追回小三财产需要什么证据这一问题时,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进一步了解。除了常见的证明出轨事实、赠与财产行为的证据外,对于赠与财产的来源及性质也需关注。比如,要明确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这会影响追回的范围与可能性。另外,赠与行为的时间节点、小三是否明知财产来源等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事件走向。
- 上海市小三调查;起诉小三需要什么证据 [2025-03-17]
起诉小三所需的关键证据
证明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聊天记录: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暧昧短信、电子邮件或通话录音,能直接反映双方的情感互动。
亲密照片或视频:如拥抱、亲吻等场景的影像资料,但需注意获取方式合法,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认可。
2
4
保证书或道歉书:若小三曾书面承认不正当关系,可作为有力证据。
5
财产转移证据
转账记录:配偶向小三的大额转账记录,可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被不当处分。
赠予合同或购物凭证:如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的赠予合同或发票。
1
2
住宿登记:若配偶与小三有共同住宿的记录,可作为辅助证据。
3
证人证言
邻居或同事的证言:能证明配偶与小三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
单位处理材料:如单位对不正当关系的处理记录。
其他证据
警方笔录:若涉及报警,警方记录可作为证据。
公证的电子数据:如短信、电子邮件等,经公证后更具法律效力。
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如非法偷拍、窃听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完整性:证据应尽可能全面,单一证据可能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保护隐私:在收集证据时,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与程序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诉讼程序:明确诉讼请求(如返还财产)、撰写起诉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并参与庭审举证、质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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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法、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但需注意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当而引发法律风险。
- 上海市私家侦探:离婚后房子卖掉过户给别人怎么办 [2025-03-17]
一、离婚后房子卖掉过户给别人怎么办
在离婚之后决定将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从而进行过户
处理前,请务必先确定在上一段婚姻中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已经对该房地产所有权作出了明晰的规定。
若已明确规定该房产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该方即拥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去自由地支配和处理此房产。
当涉及到办理过户手续时,请务必准备齐全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资料,例如房产证、身份证件、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者是经过司法机构核准的法院判决书等等。
另外,买卖双方还需订立合法且有效的房屋销售合同,并严格依据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完成过户手续,同时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
二、离婚后房子怎么给孩子
离婚后房产如何赠与子女 若夫妇选择在离婚时将房产留予子女,可考虑采用赠与的法律形式予以实现。
其中主要办理步骤如下: (1)房屋赠与合同的订立,由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签订书面契约——即赠与书; (2)房屋赠与合同双方需要准备房屋所有权凭证以及其他所需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缴纳; (3)依据我国以及当地相关法规,房屋赠与必须履行公证程序; (4)扣紧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过户手续; 最后一步则是(5)赠与人将房屋正式移交给受赠人,在此过程中,交付的标准应是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办理成功。
然而,若双方并未完成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但他们早已经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经向受赠人交付了房屋产权证原始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例,这种情况亦应判定为赠与行为已经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后房子已出售对方户口不肯迁出怎么办
离婚后房产已成功出售,对方户口却仍拒绝迁出如何处理 产权房屋售出之后,若户籍仍然未予迁移,可寻觅到交易方进行适当商议和处理,并促请其尽速迁离现有户籍所在地。
倘若通过上述协商途径仍无法达成共识,亦可借助法律诉讼手段以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在探讨离婚后房子卖掉过户给别人怎么办时,我们不能忽略与之相关的重要问题。一方面,房子的产权归属必须清晰明确,如果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对房子的产权分配存在争议,那在卖房过户时必然会遇到阻碍。另一方面,房子过户涉及到一系列的手续和税费缴纳,这与离婚时房子的分割方式也有着紧密联系。
- 没有房产证,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2025-03-17]
离婚时涉及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处置需个案分析,法院的处理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更注重实际使用和公平补偿,而非直接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涉及案外人,可调解处理
如离婚双方就房产的归属和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约定在调解内容里,或者法官把该约定以判项的形式写在判决书里。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导致无房产证
如果夫妻双方就房产归属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判决,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如房屋的出资情况、居住情况、是否带孩子等因素,判决房屋由一方居住使用。
待房屋取得房产证之后,如果双方仍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离婚时已经可以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的客观条件了,但一方为了不分割该房产而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证,则法院可对该套房产所有权直接判决。
三、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无房产证
合法建造但没有证件的自建房,法院可能只处理使用权。小产权房因为本身不合法,一般不予处理,或者仅处理使用权,但不会涉及所有权分割。
如果房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比如尚在还贷中,或者属于经济适用房等限制性房产,法院的处理方式可能更加谨慎,避免侵犯第三方权益或违反政策规定。